黑建招[2012]8号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设工程
招标投标备案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地)住建局、绥芬河市住建局、抚远县住建局、省农垦、森工总局住建局,各工程招投标监管机构,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
为加强建设工程招投标资料的备案管理,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招投标备案资料的范围、内容,完善招投标资料备案办法,提高招投标资料备案工作的科学性、合理性,保证招投标备案资料的完整。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省住建厅制定了《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备案文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备案文件管理暂行办法》(黑建建[2005]30号)和《关于在招投标备案管理中统一使用<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备案登记表>等备案表的通知》(黑建建[2004]26号)同时废止。
附件:《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备案文件管理办法》
(请到wwwhljjsgovcn下载)
二O一二年七月三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2年7月3日印发 |
校对:招标站 吕治国 共印140份 |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备案文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备案文件管理,保障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备案文件的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备案文件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备案文件(以下简称备案文件)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重要材料和设备采购招标投标活动中在招投标监管部门进行备案的文件、资料和光盘、硬盘等。
第四条各级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应做好招投标工程所有备案文件资料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备案文件资料应符合“工程招标投标备案文件资料主要内容”(见附件)的规定要求。存档的备案文件资料应当包括纸质文件资料和与纸质文件资料内容相同的电子光盘或电子硬盘。
第六条备案文件资料应当齐全完整,真实反映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内容及过程,便于利用和保管。电子存档资料可以采用扫描、数码照片、电子文稿等形式,要求安全、可靠、完整、真实、清晰、易查。
第七条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施工、材料设备采购招标投标的备案文件应当分别组卷。
第八条备案文件的保管人员,应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对接收的备案文件应当及时登记,立卷、集中进行管理,维护招标投标备案文件的完整、准确与安全。
第九条招投标监管部门应按照规定的期限保管备案文件,对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中标工程项目,备案文件保管期限为:自工程中标备案之日起,纸质备案资料保存3年,与纸质文件内容相同的电子光盘存档资料保存15年;其他中标工程项目的备案文件保管期限为:自工程中标备案之日起,纸质备案资料保存2年,与纸质文件内容相同的电子光盘存档资料保存10年。
第十条招投标监管部门保管的备案文件期满后,由备案文件管理人员核定,经管理单位领导批准后,予以销毁。销毁的招标投标备案文件必须登记造册。
第十一条备案文件管理人员调离工作岗位前,应当按规定移交招标投标备案文件资料,不得擅自处理或带走。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倒卖、涂改、伪造招标投标备案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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